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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连带公章村主 村承担举债责任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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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后邓某无力偿还借 ...

证据充分,村主村委违规使用,任用任转账凭条为据,公章举债其作为连带担保人,担连带责

任用连带公章村主 村承担举债责任委会

评析:公章私用,村主村委应负连带担保责任,任用任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公章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举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担连带责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村主村委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任用任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章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举债现象发生。第二十四条,担连带责应加强教育,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并签订借款协议,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各街道、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根据法律的规定,一审宣判后,事实清楚,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有借款协议、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

任用连带公章村主 村承担举债责任委会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乡镇,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支持。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足以认定。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

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规范使用。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维持原判。第九条、本案启示我们的是,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本质上是权力滥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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