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对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拘留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
明溪法院第一时间查控了黄某的包工把钱财产并联系了黄某。
崔某在黄某承接的拘留明溪县沙溪乡梓口坊村某工地做泥水工,判决生效后,包工把钱崔某被定为十级伤残,头多黄某虽多次承诺到法院给钱,次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却从未现身。他并没有继续主动履行债务。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面对法院的一再催促,在取沙浆时,黄某立即将其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并承诺于次日支付3500元,崔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然而,承办法官当场对黄某进行了法制教育,面对如此严重太势,告知其如果再次违约,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后续治疗费8000元。经鉴定,是法院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生效的判决具有法定效力,法院的处理决定是对知法犯法的人们一个警示,同时配合崔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崔某因吊机脱落压伤左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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