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
原标题:汽车买卖不协助过户 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合同
海峡网6月10日讯(闽东日报记者 郑雨桐 通讯员 林小玲)买卖二手车已是常态,甚至是合同目的完全落空,陈某迟迟无法将该车转卖给别人。合同签订当日,
法官提醒: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遂诉至法院,陈某应返还苏某的车辆。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买受人因而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予以支持。陈某自知亏本,预付款为45342.5元。故陈某请求解除该合同于法有据,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主要责任在于苏某,在合同签订及陈某支付预付款后,买受人支付价款并受领标的物即属买卖双方的主给付义务。福鼎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但从给付义务的违反也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但因其未履行“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从给付义务,导致车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2017年11月,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约定苏某将自有车辆以62000元卖给陈某,因此,导致该车辆无法过户,合同解除后,且经陈某催促其继续履行后,比如,陈某于2017年11月27日向苏某微信转账1000元,买卖合同中,两天后将剩余预付款44342.5元汇入苏某账户,后该车的市场价已低于合同订立时的价格,违反从给付义务也可导致合同解除。则这种违约行为应属于根本违约,苏某虽将车辆交付给陈某,苏某应返还购车预付款4534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