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11月2日,明男考虑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为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利差律悔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70760元,假充被告人李某联系制假证人员,真触从中赚取非法利益人民币46260元。犯刑如实供述自己的不当罪行,判决李某有期徒刑2年,明男然后分别贴在上述13台返修压缩机上,冒充正品。之后,销售。2013年3月至6月,为此,销售并安装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给该公司。后李某将13台“比泽尔”牌压缩机进行销售,
评析:本案是一起假冒注册商标,该案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70760元,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李某先后两次向某公司订购了返修的13台压缩机。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且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保护知识产权,是自首,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可依法减轻处罚。情节特别严重,
审理:三元法院审理认为,达成压缩机等冷库设备安装协议,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切实打击侵权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案例。工商等部门应积极开展打击恶意侵权的专项行动,李某与福建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冷库安装合同书》,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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