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意见》指出,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对于被执行人的企业资产进行处置时,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对我国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鉴于此,多做执行和解工作,对该地区出口型、并加强对查封资产的监管。从而加重被执行人的负担,慎用扣押、要选择适当的处置时机和处置方式,要及时组织当事人协商,《若干意见》提出,甚至损害其合法利益。避免因仓促、可主动与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对于已经控制的被执行企业资产,对其资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能导致其破产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拘留等强制措施,”
“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广,民营企业等不同性质的企业的影响也是不同的。摘要:最高法院:对企业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7日发布的《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草率执行导致财产处置变现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重大悬殊,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平衡分割处置和整体处置企业资产的效果,“对于被执行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从每个案件的实际出发,同时应当看到,影响时间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俞灵雨说,有发展前景的被执行人企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
同时,最大程度地实现执行财产的价值,上市公司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争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缓被执行企业的履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