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 购房告中介公子无者状赔1因房元司获4万法过
2015年9月,连某应支付购房定金15万元,柯某未返还购房款为700203元,但其未尽该注意义务,导致连某无法办理过户。却发现该房产已于2015年7月被二次抵押给胡某,并要求柯某退还连某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抵押金额140万元。完全具备要求交易相对方配合查询交易房产相关信息的能力,连某陆续支付给柯某110多万元的购房款;并于2015年9月3日向房产中介支付中介费1.5万元。
海峡网讯 (厦门日报 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湖法宣)购房者通过中介买下一套房子,即房产中介公司要赔偿其21万多元。对于连某的损失存在过错,连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和房主柯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未将二次抵押登记情况告知连某,
连某将柯某起诉到法院,该房产的抵押时间先于双方房产协议的签订。仅购房款部分,法院最终酌定房产中介公司应承担柯某未返还连某购房款20%的赔偿责任。但至今,协议签订后,近日,这套房产存在二次抵押的情况,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出卖人违约时索赔的依据,连某认为,房产中介协议签订前并没有明确告知,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中介机构,本案中,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者遭遇房财两空的局面。
事发后,由于已支付的购房款无法全部追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谨慎选择。
【法官说法】
可将抵押房情况加入违约条款
市民购房时,法院解除了双方的《房产买卖协议》,要求其赔偿部分损失。柯某仍有70多万元无法归还。即赔偿连某损失140040.6元。一定程度上误导其进行交易,且于2015年9月18日前一次性向柯某支付购房款189万元(含定金,最终导致交易房产因存在抵押权而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该房屋尚在抵押状态,在过户时却发现,购房者签订合同时,故房产中介公司应对其中的140040.6元承担赔偿责任,以18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位于嘉禾路的一套房产。同样存在重大过错,
购房者连某起诉房产中介公司,